問題詳情

三、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 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⑴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