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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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之設計監造採購案,與廠商就工期發生爭議,廠商申請調解,並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廠商同意建議,但機關不同意建議,故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可拒絕仲裁。(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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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接受而成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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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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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A)O(B)X
-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
-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A)O(B)X
-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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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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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A)O(B)X
-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
-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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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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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