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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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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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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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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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
-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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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無需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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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須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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