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A上市公司(持股1千萬股)及自然人甲(持股10萬股)均為B上市公司的股東。甲以A公司代表人身分,於民國96年6月5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為B公司董事,任期三年。98年6月5日,甲因購車需求,以每股1百元之價格賣出B公司股票1萬股。其後,甲又於98年12月1日以80元之價格買進B公司股票2萬股,99年4月1日又以每股60元之價格賣出B公司股票5萬股。對於甲買賣B公司股票之行為,B公司股東乙認為有證券交易法中短線交易規定的適用。對於乙依短線交易規定得為之主張,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A)甲買賣B公司持股不構成短線交易
(B)乙不須先請求B公司監察人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C)若乙持有B公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份,得逕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D)短線交易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2434
統計:A(72),B(96),C(173),D(3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少數股東的權利、民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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