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A)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
(B)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C)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4615
統計:A(46),B(2),C(0),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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