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正由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甲。於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未到場,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隨即指定律師 R 為甲辯護。指定辯護人 R 雖經聯絡,仍一直未到庭。等候指定辯護人已逾 4 小時,審判長詢問甲是否可以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甲表示無所謂,審判長即開始進行程序。不久,律師 L 趕到法庭,L 表示是甲配偶乙為甲選任之辯護人。L 要求暫時停止羈押審查程序,讓伊跟甲談話,審判長隨即停止程序,並讓 L檢閱卷證。L 要求 6 小時的準備時間,審判長認為 3 小時即已足夠,L 也接受。審查終結,法院認為甲所犯為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雖無逃亡之虞,但有串證之虞,因而裁定羈押甲。試問法院羈押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5373
統計:A(57),B(45),C(13),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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