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有關共有土地之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B)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基地租用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D)土地法第 104 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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