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裝潢公司有目的地進行打牆、拆除舊屋等工程,符合《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但卻不構成犯罪。請問:打牆、拆屋等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基於下列何項事由?
(A)依法令的行為
(B)業務上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難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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