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甲公司以蘇格蘭風之格紋作為商標,並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皮件布料等產品,審查人員認為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再提出其在國外使用與註冊之事實與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其已使用並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之識別標識,即主張其已取得次要意義,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所以應准予註冊。請問審查人員應如何處理?(5 分)另乙公司設計製造銷售含有與上開某甲相同蘇格蘭風之格紋布料;丙公司則使用該布料作為皮件裡襯並製造販賣皮件;擁有 XYZ 品牌之丁公司使用該布料圖樣製造格紋手提皮包銷售;戊公司也是以自我品牌行銷之皮件製造商,其 ABC 之長方形商標,標示於皮件外表,但商標標示處以上開蘇格蘭風格紋圖樣裝飾。某甲公司取得商標權後立即向檢察官告訴上述乙、丙、丁及戊公司侵害其商標之刑事訴訟,請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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