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與乙於民國 94 年 1 月間共同殺死人,乙當場被逮捕,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甲於偵查中逃匿,嗣於民國 96 年 1 月 30 日經通緝到案,隨即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中引用共犯乙在其案件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甲之陳述筆錄,及第一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甲之陳述筆錄為證據。本案在第一審審判時,經法院傳喚乙到庭為證人,經具結後由甲及其選任辯護人為反對詰問,乙翻供為有利於甲之證言。檢察官主張起訴書所引乙之陳述筆錄均有證據能力,甲之選任辯護人則認乙前揭陳述均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如法院認為乙之陳述筆錄有證據能力,請問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您認為有法理之依據嗎?試說明其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7798
統計:A(3),B(0),C(257),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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