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人民幣之犯意,先於民國 97 年 7 月 5 日租賃偽造之場所時,未經乙同意,以乙之代理人自居,與不知情之丙簽訂租賃契約,並以虛擬之人物丁為保證人,偽刻丁印章,蓋用於租賃契約書之保證人欄,持交丙租得坐落台北市文山區之套房 1 間。嗣即購買偽造之器械及紙張,自 97 年 7 月 10 日上午起,在該套房內偽造人民幣。惟警方獲線報,依法於同日下午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已偽造完成面額 100 元之人民幣 3 張、偽造失敗之半成品 2 張。請回答下列問題,並敘明理由。
⑴甲與丙簽約時,製作前揭契約書,如何論罪?(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2574
統計:A(20),B(300),C(33),D(7),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