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學理上稱其為:
(A)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B)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原則
(C)公訴不可分原則
(D)審判不可分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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