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假設A公司發明一款新穎的除濕機,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 簡稱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下稱「第一申請案」)。:3公司嗣後開發出相同之技術, 所撰寫之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恰與第一申請案相同,於106年3月14日向智慧財產局申 請發明專利(下稱「第二申請案」)。第一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新型專利,並於106年 6月6日公告,除此之外,A公司不曾對第一申請案相關技術或產品為任何形式之公開。智慧財 產局於107年5月8日審查第二申請案。關於智慧財產局如何審查第二申請案,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由於第一申請案是申請新型專利,而第二申請案是申請發明專利,二者不同,因此智慧財產局 得核准第二申請案
(B)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為由,作 成不予專利之審定
(C)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 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為 由,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
(D)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31條「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 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為由,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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