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警察甲涉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一審法院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4 日將訂於同年 5 月 29 日 11 時之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傳票送達甲,另於同年 11 月 6 日進行審判期日程序。甲於法院 109 年 5 月 29 日行準備期日已詳為陳述,並就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於其後之審判期日復為相同供述且已參與辯論,甲對於上開審判期日就審期間不足並無異議。案經二審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涉犯的案件屬於《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故不得上訴第三審
(B)甲涉犯的案件非屬《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且因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故得上訴第三審
(C)甲涉犯的案件非屬《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雖因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對判決結果顯然無影響,故不得上訴第三審
(D)甲涉犯的案件非屬《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且因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故得上訴第三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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