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下方 20 公尺至 50 公尺之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乙,另再以同地地表至上方50 公尺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乙、丙約定丙於其區分地上權建造之工作物不得逾若干重量,但未登記。嗣後,乙以其區分地上權供丁設定抵押權,丙將其區分地上權讓與予戊。就乙丙間之約定的效力及其與上述利害關係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乙之區分地上權消滅後,甲仍得主張丙應受重量限制之拘束
(C)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丁、戊
(D)戊受讓丙之區分地上權時,當然受乙丙間之約定的拘束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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