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 300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 300 萬元。關於丁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優先於物上保證人,故本例丁嗣後得對丙求償 300 萬元
(B)丁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 300 萬元部分即由丁承受,故本例丁只得向債務人甲求償,不得向保證人丙求償
(C)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其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例丙應分擔部分為400 萬元,丁應分擔部分則為 200 萬元,故丁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 100 萬元
(D)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就所擔保之全部債務負擔相同之履行責任,本例丙丁之應分擔部分各半,故丁得對丙求償 150 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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