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關於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意義,何者錯誤?
(A)被告居於當事人一造之地位,並非訴訟主體
(B)被告之供述作為證據資料時,即為人的證據方法
(C)被告之身體為勘驗的對象時,即為物的證據方法
(D)被告於偵查中與審判中皆得行使緘默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6),B(1),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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