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經家戶訪查督導人員督導查核,下列事由,何者並非「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舉「扣二十分」 之事蹟?
(A)家戶訪查所得每件資料,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應辦理通報未通報者
(B)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未於腹案日誌表做初步分析交值班收執者
(C)警勤區員警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之每件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並過錄者
(D)為民服務意見表有反應事項,警勤區員警未註記於戶卡片副頁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3279
統計:A(38),B(72),C(123),D(68),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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