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經家戶訪查督導人員督導查核,下列事由,何者並非「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舉「加十分」之事蹟?
(A)家戶訪查察覺可疑犯罪跡象,警勤區員警觀察紀錄並反映情資,經列為督帶勤訪查對象者
(B)警勤區員警事先獲得社區活動資訊,填列於日誌表,經所長納入勤務編排,並配合參加者
(C)分局二組組長督導考詢警勤區員警記事簿人口,對姓名、素行、狀況均熟悉者
(D)警勤區員警發現一般暫住人口,主動建立暫住戶卡片並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7136
統計:A(42),B(85),C(38),D(3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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