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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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而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之事實及理由者,機關得逕為處理後通知申訴廠商。(A)O(B)X
-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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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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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接受而成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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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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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應不予受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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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並作成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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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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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採購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A)O(B)X
-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上級機關核定。(A)O(B)X
-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 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