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接受而成立。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 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 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A)O(B)X
-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
-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而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之事實及理由者,機關應將其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A)O(B)X
-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而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之事實及理由者,機關得逕為處理後通知申訴廠商。(A)O(B)X
-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
內容推薦
-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A)O(B)X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甲、乙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上已載明:土建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嗣機關因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進度落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事,
- 機關辦理新臺幣150萬元之工程採購,在招標文件未載明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時,該工程尚未完工,但履約進度落後20%,且日數達10日以上,機關得未通知限期改善,即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
-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
- 機關辦理採購,98年2月2日公告,98年2月16日截止投標,廠商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乃於98年2月13日提出異議,其異議未逾期。(A)O(B)X
-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應不予受理。(A)O(B)X
- 廠商申請調解,嗣撤回調解之申請,後又就同一爭議案件申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 機關辦理之設計監造採購案,與廠商就工期發生爭議,廠商申請調解,並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廠商同意建議,但機關不同意建議,故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可拒絕仲裁。(A)O(B)X
- 機關辦理之設計監造採購案,與廠商就工期發生爭議,廠商申請調解,並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調解建議,廠商同意建議,但機關不同意建議,故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可拒絕仲裁。(A)O(B)X
-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並作成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
-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並作成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關為
-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 提起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A)O(B)X
-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 採購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A)O(B)X
-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上級機關核定。(A)O(B)X
-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 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
-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 申訴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A)O(B)X
-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