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下列何種由法官參與職務外公益活動之行為,得不加以禁止?
(A)法官應公益團體邀請演講,接受主辦單位發放相當之演講費與紀念品
(B)法官兼任某宗教團體理監事,以自己名義向認識之銀行或企業募款
(C)法官參與某非營利團體,擔任無償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D)法官容許在某公益活動中,主辦單位以其名義號召募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0058
統計:A(109),B(2),C(42),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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