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有保險利益,其立法的精神及目的為何?
(A) 預防道德危險的發生
(B) 確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
(C) 確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關係的合法性
(D) 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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