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當日,立即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嗣後因丙律師過於忙碌,忘了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後來向丙律師事務所詢問,始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B)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C)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檢署提出再議
(D)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96296
統計:A(10),B(8),C(0),D(6),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