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A)楊父未認領邱小姐
(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
(D)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結婚,即產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368
統計:A(533),B(457),C(2074),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親屬篇父母子女、姻親、親屬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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