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甲於 102 年 1 月 3 日無照駕駛,經員警乙攔車酒測,甲酒測值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 0.18 毫克,依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無照駕駛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15 毫克即符合不得駕車之規定 該員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對某甲處以罰鍰,本案處罰完畢後,監理所仍要求該員警對某甲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處予無照駕駛。試問:該員警對某甲的再次處罰是否合理有無瑕疵?(10 分)本案若員警於案發當時依上述該二違規構成要件,同時處罰某甲是否妥適,試就相關法理敘述之。(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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