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6667
統計:A(1045),B(47),C(213),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國教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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