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命原告就訴訟標的之表明、特定為補正?
(A)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 9 萬元,而主張原告於 98 年 10 月 1 日在台北市和平東路遭被告駕車撞傷,以致損失 9 萬元
(B)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200 萬元,而陳明其對被告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主張
(C)原告訴請判決確認其就某驕車之所有權存在,並主張其權利遭 被告一再否認,卻未陳明原告取得該所有權之時日及原因(如 :未陳明其因時效或買賣於何日取得所有權)
(D)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返還A車,並主張其於 98 年 5 月 1 日將A車交由被告使用時,被告同意在一年內返還,卻未 依約履行,為此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可是受訴法 院認為原告適用法律之見解有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1504
統計:A(5),B(93),C(79),D(1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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