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下列關於「爭點簡化協議」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會發生訴訟上之拘束力,故僅限於在法官面前所為者為限,若在法院以外之場所成立協議者,即非民事訴訟法所稱之爭點簡化協議,自不生訴訟上之拘束力
(B)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得使當事人協議簡化爭點,且應在公開法庭為之
(C)法院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並經兩造確認何者為爭點後,雖兩造未就經確認之爭點達成簡化協議,但若當事人於爭點整理後再提出不屬於爭點整理結果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經兩造同意者外,仍應受拘束而一律均不得提出
(D)事實上之爭點固可成立簡化協議,訴訟程序上之爭點,若屬法律上允許當事人處分之爭點,兩造當事人亦得成立簡化協議。當事人所主張之程序上爭點如已成立簡化協議後,原則上任何一造不得片面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擅自以其他爭點代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3134
統計:A(19),B(42),C(34),D(1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指揮訴訟、費用相當性原則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