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甲已給付其中1,000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先位之訴),倘法院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違約金為300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700萬元(備位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500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B)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始為合理,應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C)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明為審判
(D)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7722
統計:A(38),B(41),C(46),D(1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判決誤寫或誤繕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