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的事。三人於是一起到乙的出生國籌組詐騙公司詐財,被害人對象鎖定為乙丙兩人出生國以外的臺灣人與另一第三國國民。經過一段時間後,三人的詐騙金額不斷飆升,受害對象無法計算。惟最後甲乙丙三人仍難逃法網,在乙國一一被捕。試問:甲犯罪部分我國可否對其審判?在案件處理上,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分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7925
統計:A(795),B(56),C(268),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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