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任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述何者不屬於本條規定所稱之「無正當理由」?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經他方提出協商要求後,未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於協商過程中,拒絕提供他方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經六十日協商後,仍拒絕與他方簽訂團體協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537
統計:A(16),B(34),C(26),D(17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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