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剛滿四年者
(B)無行為能力但有法定代理人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
(D)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0689
統計:A(781),B(98),C(28),D(2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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