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A)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B)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C)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D)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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