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89年曾發生某男子趁機親吻女店員,被法官判無罪的案子。法官雖在判決書中提到「吻頰乃國際禮儀,客觀上無猥褻概念可言。」但仍遭到婦女團體嚴厲譴責。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官無法以此條文處罰。為此,婦女團體極力爭取的《性騷擾防治法》終於在民國94年公布,其中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由此條文可知,前段所述之判決結果,未來將不會再發生了。

法官的判決說明也許不近人情,但其無罪判決的理由是根據何種原則?
(A)禁止溯及既往
(B)禁止不定期刑
(C)禁止習慣法適用
(D)禁止類推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7778
統計:A(7),B(2),C(6),D(2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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