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60 題為題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6 條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大法官於 97 年 10 月31 日做成釋字第 649 號解釋,認為此一條文違憲。解釋文指出,按摩業依其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該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該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目的與手段間欠缺實質關聯性…….。該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因此自 100 年 11 月開始,非視障者也可以從事按摩的工作。
59. 依釋字第 649 號 之解釋,該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亦即其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明確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0811
統計:A(3),B(30),C(0),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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