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3.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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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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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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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
-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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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A
- 1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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