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 C 車於執行職務時,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8444
統計:A(64),B(145),C(1189),D(61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85 條 通緝書、官職務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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