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期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否則稽徵機關應於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A) 1 年內
(B) 3 年內
(C) 5 年內
(D) 7 年內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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