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犯強盜罪,98年6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均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第一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5年6月有期徒刑,第二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6年3月有期徒刑。試問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下列何者不符合刑法第51條之規定?
(A)6年2月有期徒刑
(B)7年8月有期徒刑
(C)9年2月有期徒刑
(D)11年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5742
統計:A(842),B(16),C(27),D(1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主刑、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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