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罪
(B)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
(D)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938
統計:A(38),B(34),C(201),D(1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不能與自訴不能、共犯與身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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