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甲曾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經執行完畢幾年後,才得受丙之邀集共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七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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