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澳洲政府為促進公共健康,減少吸菸人口,於 2011 年制訂「菸品素面包裝法」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並修正商標法及相關管理規則,要求菸品外包裝除需印製大幅警示圖文外,並規定菸品品牌名稱必須統一字體、字級與顏色,而菸品容器底色為土綠色,包裝上不得有品牌標示、色彩或行銷性文字等藉以凸顯品牌形象。此法案係為落實澳洲在「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下「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第 11 條(菸品包裝及標示) 、第 13 條(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及相關準則等規範,旨在降低菸品的吸引力、避免透過菸品包裝進行廣告及促銷行為、防止誤導性資訊顯示於菸品包裝,並強化健康警示圖文的有效性。然古巴等國以此法案違反 WTO 涵蓋協定之規定,損及其貿易利益,提起 WTO 之爭端解決控訴(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案)。請詳細分析澳洲之菸品素面包裝措施是否違反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o Trade, TBT)第 2.2 條不必要貿易限制之規定?另澳洲政府主張菸品素面包裝之措施乃根據 FCTC 此等「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Standard)所訂之規範,依據 TBT 協定第 2.5 條規定具有推定不違反第2.2 條規定之效果,是否有理由?請分析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0),C(1),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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