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所遺任期不足多久,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A)2 年
(B)1 年
(C)半年
(D)4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0),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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