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於其所有之土地周圍設置圍籬,遭 A 市主管機關函文告知,該路面經調閱民國 79年航照圖後,已於該年供公眾通行,且該路段為計畫道路並由公所養護多年,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路障清除,因旨揭道路遭私人堆放圍籬,屬於路障行為屬實,已影響行人通行安全,違反該市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 8 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 33 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及第 33 條:「違反第 16 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如逾期未拆除將依法開罰。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經 A 市政府以該函僅屬於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請分析該函文之性質並說明甲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283
統計:A(226),B(10),C(8),D(1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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