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0594
統計:A(89),B(41),C(35),D(1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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