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因故與乙結怨,竟於某日攜帶保特空瓶加入汽油後,前往乙住處,將自備之布條塞進瓶口作為引信,以打火機點燃後,向乙住處門口投擲並起火燃燒,幸經乙及早發現將之撲滅,始未延燒該房屋。請問:甲以其所丟擲之保特瓶僅在乙住處門口燃燒,並無使物焚燬而失其效用,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致生危險之可能,應成立刑法第 26 條所稱之不能犯云云,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7975
統計:A(179),B(46),C(504),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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