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題組:  1998年1月15日晚間9時5分,李○富在自家附近散步,行經臺北市重陽橋時,由於沒帶身分證,遭到轄區警方臨檢,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件。李○富認為「走路不必帶證件」,拒絕出示,警員出手觸碰他的上衣口袋,李○富不滿警員「搜身」,以三字經辱罵警員,被依妨害公務罪嫌提起公訴,被高院判決有罪,處以拘役。  只有國中畢業的弟弟李榮龍,對哥哥的遭遇深感不平,於是憑著有限的知識,替哥哥四處奔波,問遍可能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終於找到張○煌律師,替他寫釋憲聲請書。  大法官於2001年宣告《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2款、第3款違憲,並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該解釋文謂:「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由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嚴重影響到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故在規範上實應受憲法優位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法治國原則所制約。基此,除了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外,行使過程更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請問:
38. 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指出: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下列哪一項自由權? 
(A)人身自由 
(B)遷徙自由 
(C)居住自由 
(D)集會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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