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12299
統計:A(224),B(1470),C(7692),D(13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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