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A)財產交易損失
(B)購屋借款利息
(C)房屋租金支出
(D)醫藥及生育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